校内规章

河北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7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审计工作制度体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升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关于印发审计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冀教工委〔2022〕18号)、《河北师范大学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校审计〔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校属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督促被审计单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既要“治已病”,又要“防未病”,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和审议学校审计整改有关重要事项,包括听取审计整改督查和整改结果汇报,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审议有关审计移送、处理建议等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审计整改有关文件;

(二)根据审计结果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整改台账;

(三)制定并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

(四)对整改工作进展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科研经费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等,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建立长效整改机制,促进单位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八条 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积极承担与主管事项有关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修改或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章 整改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等结论,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发现问题整改清单,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如审计整改涉及多个单位,审计整改通知书中将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告、佐证材料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必要时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提交的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书面材料需由审计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计划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七)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方式:

(一)停止并纠正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二)退还违规违纪资金、资产等;

(三)造成单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审计处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2);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出具《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如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存在较大风险,审计处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向学校作专题汇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审计处加强与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和资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分析研究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提高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联动机制。

(一)学校党委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人员考核、单位评价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在校内巡察工作启动前,审计处向巡察部门提供被巡察单位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为巡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与巡察工作,发挥审计专长和技术手段并充分运用已有审计成果,积极配合学校巡察工作,巡审结合,分工协作,成果互享;

(四)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和相关规定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整改效果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经审计处督促后,整改工作仍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中出现的方法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及整改成效显著的经验和做法。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机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视情况由审计处提请纪委、监察、组织等部门约谈责任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对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主任汇报,结合会议精神或领导批示,提请纪委、监察部门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追责问责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docx

附件2:附件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docx

附件3:附件3.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docx

附件4:附件4.审计整改工作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