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河北师范大学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01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校审计〔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审计工作即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旨在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实现目标、提高效益。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教育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审计工作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把握审计工作方向和大局,加强审计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为学校审计工作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人事、财务、国资的副校长担任;成员为学校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审计处处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要求,落实审计署、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研究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

(三)研究并审议学校审计改革方案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

(四)研究并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及相关重要事项;

(五)审议审计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事项处理、问题线索移交,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推动审计结果运用;

(六)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七)研究决定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审计委员会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置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队伍。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职员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卓著的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表彰。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保证质量、提高效率、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监督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最终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后,审计处在落实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聘请校内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组织或者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审计事项。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结合学校发展情况,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实施的以下事项开展审计监督:

(一)执行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事项情况;

(二)预算管理情况、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决算情况;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是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五)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内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九)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十)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监督、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事项相关材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规违法、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资产,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后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经济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经济活动中违规、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从服务学校治理的原则出发,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 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推动学校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完善与优化,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定期检查与评估已开展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全面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审计委员会、主管校领导汇报内部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挥领导、统筹和协调作用,审计处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财务、国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对学校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负责实施。

对于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临时委托的审计项目,应由项目委托人/委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委托人/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计委员会审批,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

对于上级部门及学校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依据会议批示、通知公告等进行审计立项。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审计计划批准后,审计处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一)审计计划阶段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临时委托的审计项目、上级部门及学校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参照此程序进行。

(二)审计实施阶段

1. 审计组一般于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送审资料清单,提出审计要求(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项目执行单位登陆审计处主页提交工程审计提清单和送审资料);

2. 在送达通知书的1周内接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

3. 综合运用系列审计方法查找漏洞、发现问题,获取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做到即审即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当及时以专项报告形式进行汇报;

5. 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组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向学校审计委员会、主管校领导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有关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按照学校下发的相关审计办法执行。

(三)审计报告阶段

1. 审计组依据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2. 被审计对象提出书面意见后,审计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是否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对方;

3.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会后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如有)和有关单位。

(四)审计整改阶段

1.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综合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时向被审计对象及有关单位发送审计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2. 收回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审计整改报告和佐证材料,核实、审查整改情况;

3. 对于重要事项或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认为可能存在整改不力现象的事项,审计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相关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整改效果;

4. 审计处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整改的整体情况。

(五)审计归档阶段

在完成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未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转调、借阅审计处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20天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计处应当出具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校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

第七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党政领导(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效果、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重要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单位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执行情况较好、为学校带来显著正面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巡视巡察、以前年度内部审计等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将以前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审计关注内容,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3日学校发布的《河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字〔2006〕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