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校字[2006]56号 河北师范大学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10-23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及各附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及国家、教育部、审计署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四)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第六条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

(三)预算调整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四)收支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与计划的差异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各类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三)在收入中,是否按国家、教育部及学校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财政性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及各种的补助性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等问题。

第十条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和各单位自行提取和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提取或拨付到位。

(二)各类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使用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各类专用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体制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物资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物资或超计划自行购买等问题;验收、使用、保管、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上级部门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对呆账、坏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该单位是否做到了按规定期限清理和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

第三章审计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财务收支审计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财务收支审计程序按《河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