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

校字[2006]53号 河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06-10-23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及下属部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本校及附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和主管副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必须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

第六条 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专职审计人员要定期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所需经费,学校单独列支。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本校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三)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四)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七)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处配合财务处加强财务管理,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定期审计;审计处配合校园规划建设处、后勤部门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造价控制,杜绝施工方高估冒算,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对外委托审计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对审计结果复核确认。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与经济工作有关的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学校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图书、教材等采购的招标工作;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校审(1997)第1号文)同时废止。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