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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4浏览次数:0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文)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河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制度》,现予以印发。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校审字【2015】1号


一、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我校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文),制定本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部门为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审计处共同商议召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二)听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三)及时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
 (五)督促经济责任审计意见落实。
  四、联席会议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组织部、审计处商议提出。会议情况及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五、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